潜山二中考试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7 11:05
一、考生守则
1、 根据学校安排,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 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距离考试终了时间只有30分钟才准提前
交卷。
3、 要求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
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4、  考生对号入座。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
位号,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  在答题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7、 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
8、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
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9、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
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老师将答
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二、  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端正考风考纪,提高考试信度,制订本办法。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纪,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①              在卷面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考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②              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③              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④              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作弊的;
⑤              利用通讯工具或信息储存工具作弊的;
⑥              在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⑦              带走试卷或答案的;
⑧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⑨              在考场内交换答案的。
2、 请他人代考的,一律作零分处理。本校学生替人代考的,初次给予留校
察看一年处分,并记入档案,再次即取消学籍。
3、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籍,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①  有舞弊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
考人员的;
②  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4、 凡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应掌握其违纪证据,并及明报告学校。
凡在阅卷中发现的舞弊问题,由学校评卷组长和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三、 监考教师职责
1、 每次考试开始前及考试结束后都必须检查、清理考场。
2、 每科开考前10分钟,监考老师到规定的地方领取试卷。
 3、开考前5分钟发试卷。试卷分发后,监考老师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楚等,然后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位号等;并向考生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
4、开考时间到,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
5、考试开始后,监考老师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填写的姓名,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6、开考后15分钟,监考教师对缺考试卷和空号试卷应分别在总分栏和答题卡的姓名栏写明或加盖“缺考”或“空号”字样。缺考考生姓名的座位序号也由监考老师填写并涂黑。
7、  监考老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
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8、  监考老师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如实纪录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
9、监考老师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10、监考老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报,不谈笑,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11、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老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必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等反扣在桌子上,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答卷和答题卡,待收齐后才允许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3、监考老师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14、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清理考场。
四、 阅卷教师职责
1、  认真负责。单独阅卷要细致严格;集体阅卷要服从分工,对所分配的工作要按时按质完成。
2、   坚守岗位。按时到岗,不无故缺席。
3、   遵守纪律。阅卷时严禁大声喧哗,遵守公共秩序。
4、    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解决阅卷中的分歧意见。
5、    统一尺度。阅卷前要认真研读试卷,仔细推敲试题,准确领会命题思想
和意图,明确考试目标,对照答案,共同初评一定数量的学生答卷,根据教学实际,定出评分标准。
6、  秉公阅卷。共同遵守评分标准,保持阅卷宽紧一致,保证阅卷公平公正,
不有意抬高本班学生成绩或有意贬低他班学生成绩。
7、 雷同试卷要共同鉴定。
五、  补考规定
1、补考资格
凡各级机构(包括学校)在对必修课、选修课进行学分认定检测时,学校以每班每学科按参考人数的5%实行淘汰(特色班酌情确定),被淘汰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凡考试违纪,成绩以零分计算,不予学分认定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2、应补考学生的补考科目在《成绩通知单》上注明。
3、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分别安排在期中考试后的第二周和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
4、凡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皆按60分(或及格)记入《综合素质报告册》,并注明“补考”字样,获得学分;补考不及格的学科必须重修。
5、应当补考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补考的课程,以学分认定为零或重修论处。
6、补考和重修必须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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